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(试行草案)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“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,保障工人身体健康,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,特制订本标准。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(脉冲声除外)。第三条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、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。第四条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。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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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-85主编部门: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:1986年7月1日第一章 总则第1.0.1的危害,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,保证安全生产与正常工作,保护环境,特制订本规范。第1.0.2范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(脉冲声除外)控制设计。新建、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。第1.0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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